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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制度

唐山银耐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日常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赵冬莲
副组长:阙亚男
平台(网站)信息发布审核:魏雨宝
平台(网站)台账档案管理:刘凤金
平台(网站)主体信用管理:黄少宁
平台(网站)安全运维管理:景晓平

平台日常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各项要求,定 期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工作,保证平台合法、合规经营;
2、负责监督落实平台售后服务和先行赔付管理工作;
3、负责监督落实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工作;
4、负责定期通报和信息报表工作;
5、负责个人隐私保护和平台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唐山银耐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日常管理章程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唐山银耐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旗下电子商务平台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我公司按照本制度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五条我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经营者 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 息发布等服务
第六条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 记。
第七条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条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平台销售工业品,依法 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九条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不得销售法律、行政法 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 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 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 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 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 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 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 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 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 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 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 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 供者的除外。
第十五条我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集、使用的用 户的企业信息及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 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十六条我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 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 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 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我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义务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有关主管 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 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八条我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求申请进入 平台的企业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 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定期核验更新。
第十九条我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 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 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 安全,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 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 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我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 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 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 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我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 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我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了完善 的入驻协议和交易规则,并保证交易双方能够便利、完整地 阅览和下载。
第二十三条我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 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会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 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 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 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我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 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 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 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 费用。
第二十七条我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平台上的 交易双方提供电子合同订立服务,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 行合同,电子合同的订立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等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 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 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 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 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 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三十条我公司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平台上应清晰、 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 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并保 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第三十一条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 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 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 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 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 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 支付价款。 我公司旗下的电商平台,由中信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功能。中 信银行作为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 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并对用户免费提供 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第三十三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 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 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 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 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 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 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 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 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 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 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 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 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我公司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建立了便捷、有效 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 并处理投诉、举报。
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 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 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十九条交易双方在我公司旗下经营的电商平台从事 电子商务活动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 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我公司作为电子商务经 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
第四十一条我公司旗下运营的各电商平台,交易双方发生 争议时,可在线提出异议处理,我公司将根据自愿原则,公 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唐山银耐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资格审查和信息公开制度

1、公司成立电子商务平台日常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专 人负责进入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审查;
2、依照《电子商务法》对进入平台经营的市场主体进 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许可资质进行审查,不具备电子商务 经营者条件的禁止进入交易平台经营;
3、公司平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以显 著方式区分标记,容易让消费者识别;
4、采取技术手段在平台内经营者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展示 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链接标识,以及经营许可证信息;
5、《电子商务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于工商注册登记的 自然人进入平台经营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实名认证信息;
6、建立进入平台内经营者资格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并 依法保证信息完整,合法有效;积极建立电子台账和档案并 自进入平台交易之日起保存两年以上;
7、对依法申请进入平台经营且未办理工商营业登记的, 提供便利条件和技术、信息服务;
8、公司负责进入平台资格的工作人员要对申请进入平台 的经营者进行《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得 徇私舞弊为进入平台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虚假主体 信息;
9、所有进入平台内的经营者应当与公司签订协议并履行 告知义务,规定进入平台内的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不得弄 虚作假、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或销售伪劣商品,对自行 发布的商品信息和有关经营行为负责;
10、公司负责进入平台资格的工作人员要定期审查平台 内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变动情况,及时提醒主体公开 信息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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